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707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雷保国,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雷保国犯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保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退赔被害人姜现英涉案款项人民币28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因其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执行;5、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17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跃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