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7民初539号
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村上游组镕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鸿,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开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唐亚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波,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59元,减半收取36279.5元,由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红生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阳昌兴
书记员贺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