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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3381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杜宝仪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杜宝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33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银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604831。

负责人:皮唐,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胜蓝,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宝仪,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杜宝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103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杜宝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402执338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劳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