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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民初2070号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江洲实业有限公司;章孝求;王代云;徐广冰;缪红兵;胡升德;郭本华;胡先梅;何青;李多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2070号

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

法定代表人:钱滢。 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2973219X。

法定代表人:郭本华。

被告: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0910Q。

法定代表人:胡传鑫。

被告:安徽省江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沙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31659036L。

法定代表人:章孝求。

被告:章孝求,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王代云,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徐广冰,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缪红兵,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胡升德,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郭本华,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胡先梅,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何青,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告:李多新,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上述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章孝求、王代云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本案法律文书暂不能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文书在被告章孝求、王代云刑事案件审结前,不能送达,本案审理应当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