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457号之四被执行人沈培孝,男,汉族,住临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3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沈培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培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培孝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002101210008223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尚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