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121民初777号
原告:郭×,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文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小名胡二保),山西省文水县人。
原告郭×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均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水泥款203688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3月1日,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决定:所有股东同意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原告个人承担。2012年5月13日,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文水县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文水县工商局当日准予注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归到原告个人名下。被告在公司营业时,从公司陆续拉走水泥,一部分款项已经结算。2016年10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3688元整,经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10000元整,剩余203688元拒不归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水泥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胡×口头辩称:我欠原告的水泥款203688元的事实属实,但暂时没有现金归还,如原告同意,我可用现有的实物(楼房)折抵欠原告的水泥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郭×系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原股东。2012年3月1日,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会议决定,所有股东同意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原告个人承担。2012年5月13日,文水县东恒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文水县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文水县工商局依法准予注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归到原告个人名下。被告在公司营业时,从公司陆续拉走水泥,一部分款项已经结算。2016年10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3688元整,经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10000元整,剩余203688元拒不归还。为此形成纠纷,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胡×欠原告郭×水泥款203688元,理应及时清结,原告郭×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有条件地同意调解,答应若被告先给付一部分现款,剩余欠款可以适当延缓或分期分批清结。鉴于被告胡×暂无现款给付原告,只同意以物折抵欠款的主张,原告不同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秉持自愿、合法、公正的调解原则和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的审判理念,终止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胡二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欠款2036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广庆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世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