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985号
原告:君道(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刚,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洲,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拓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红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道(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君道(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君道(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君道(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3211.5元,由君道(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建琴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