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2827号
申请人:吴治军,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江**,偃师市夏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周亮,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吴治军与被申请人王周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治军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周亮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周亮等值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2019)年诉保字第(0523-1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治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周亮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王周亮价值13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吴治军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郭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