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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执181号

伍万美与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万美;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伍万美,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

法定代表人:吴绍德,该公司总经理。伍万美与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案款29,998.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城丽景小区一楼及负一楼尚有小车车位和摩托车位未处置,本院已查封前述财产。因查封的财产需进一步核实,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处置完毕后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