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2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顾娇,女,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赵国云,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执13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国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娇款项336000元,向水城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49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国云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债权,经查被执行人赵国云有极少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和债权,无车辆。于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国云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赵国云进行二次网络查询,经查,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的财产状况,该案只有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