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818号
原告:卢宏,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嘉华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帕醍欧花园配建2-104。
法定代表人:马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李艾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卢宏与被告天津市嘉华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香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窦 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