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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3执375号

申请人陈吉明与被执行人吴天仁、陈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吉明;吴天仁;陈自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375号

申请人:陈吉明,男,汉族,1950年10月21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吴天仁,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自其,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甘0723执375号申请人陈吉明与被执行人吴天仁、陈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025元、执行费1025元;未履行标的75025元,执行费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天仁、陈自其二人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涉未履行案件较多,涉案标的较大,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二被执行人未能找到其下落。经多次对二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在银行亦无存款、无有价证券。将二被执行人身份证信息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现已将吴天仁带回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能履行本案案件款,陈自其至今下落不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人并向其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情况,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李吉银

审判员  李英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