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349号
原告:豆林振,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丽军,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知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豆林振与被告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豆林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林振负担。
审 判 长 郑松涛
审 判 员 陈立军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董 杰
书 记 员 蔡昕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