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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81执615号

凡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凡春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615号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

被执行人:凡春生,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凡春生罚金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3月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股权信息,4.2019年4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5.2019年4月18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6.2019年6月19日向丁集镇张楼行政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81执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长河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白 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