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615号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
被执行人:凡春生,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凡春生罚金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3月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股权信息,4.2019年4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5.2019年4月18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6.2019年6月19日向丁集镇张楼行政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81执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长河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白 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