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屈胜奇被执行人朱花梅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胜奇、朱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屈胜奇、朱花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2019年1月22日、2019年6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屈胜奇名下有牌号为琼ACL5**的长安牌小车一辆,因其价值不大,申请人不申请查封以及处置;于2019年1月18日向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屈胜奇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沙市镇沙市社区中南片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7100082**),本院已查封,因其系农村宅基地地住房,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于2019年1月2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21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一卡通贷款本金94916.96元及利息、滞纳金,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