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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261号之一

鄢瀚文、潘铿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鄢瀚文;潘铿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鄢瀚文,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潘铿锵,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鄢瀚文与被执行人潘铿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2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铿锵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鄢瀚文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和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发起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劵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潘铿锵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付了700元,同年5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湘A×××**江铃牌小型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无法处置;后,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理财型保险信息。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铿锵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社港镇新光社区晨新组房产(权证号:71501450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房产。2019年6月20日,本院在其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鄢瀚文,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鄢瀚文此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各项损失320901.55元、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13759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和申请执行费4745.03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各项损失320901.55元、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13759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和申请执行费4745.03元,已执行到位本金200元,尚欠本金320701.55元、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13759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和申请执行费4245.0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房产、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正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