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982执恢410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鲁0982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为军与被执行人王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12600元,本案执行到位12803.7元,包括本金12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14.7元,执行费89元,王木磊现已全部履行了(2019)鲁0982执恢410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