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方显富,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候开贵,男,1992年2月20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方显富与候开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候开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显富劳务费4824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本院向银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候开贵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力承担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显富因候开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经济困难,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意在接受司法救助4824元之后,本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后,决定司法救助申请人方显富482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301执2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飞
审 判 员 侯 斌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蓉蓉
书 记 员 李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