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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478号

张凤琴与张振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凤琴;张振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78号

原告:张凤琴,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

被告:张振魁,男,37岁,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张凤琴与被告张振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凤琴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浩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