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78号
原告:张凤琴,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
被告:张振魁,男,37岁,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张凤琴与被告张振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凤琴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浩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