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352号 罪犯周泽国,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浙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泽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1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泽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泽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曾履行财产性判项;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泽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泽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37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PAGE?? ?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