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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执391号

周固权与于飞虎、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固权;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于飞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周固权,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悦来街。

法定代表人:薛志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莫险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飞虎,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周固权与被执行人于飞虎、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25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部分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固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5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云辉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白景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陈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