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2484号
原告:向红伟,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敖晴冬,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告向红伟诉被告敖晴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红伟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红伟以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向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向红伟负担。
审判员 安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林林
书记员刘梨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