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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执149号

范玉存、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玉存;刘杰;王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范玉存,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刘杰,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新野县室5。

被执行人:王雪,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范玉存与被执行人刘杰、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豫1329民初420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刘杰、王雪所欠原告范玉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元作为原告儿子学习跆拳道(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2日)的费用,余款为25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由被告刘杰、王雪于2018年12月29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1月29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本金10000及利息(利息均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若第一批还款计划没有如期实现,原告有权申请对全部借款本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杰、王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玉存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杰、王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杰名下有位于新野县城区中兴路与书院路交叉口东南角7号楼2单元1层103合同号为14831706的房产一处,案外人田领群、韩静就该处房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豫1329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新野县鑫汇颐景苑7号楼2单元103室(购房合同号:14831706)归原告田领群、韩静所有,不得执行该房屋。本院(2019)豫1329执异1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被执行人刘杰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该车辆的相关执行线索,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刘杰、王雪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杰、王雪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范玉存,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玉存对本院的执行不持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范玉存对本院的执行不持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后并经批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9民初4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瑞峰

审判员  郭义丹

审判员  柳 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