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103执82号之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邹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邹世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守靖。 被执行人邹世祥,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邹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160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世祥名下位于南宁市产,并作出(2019)桂0103执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邹世祥名下位于南宁市产予以拍卖。2019年6月13日竞买人陶月香以97000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邹世祥名下位于南宁市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邹世祥名下位于南宁市产的查封; 二、南宁市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陶月香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月香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陶月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为锋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