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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保447号

高某、韩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高某;韩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447号

申请人:高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韩某,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申请人高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447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