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447号
申请人:高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韩某,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申请人高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447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