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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执302号

刘纪玉、河南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纪玉;河南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30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刘纪玉。

被执行人:河南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少华。申请人执行人刘纪玉与被执行人河南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30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330执3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伟

审判员 门敬录

审判员 王玉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俊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