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本院在执行李萍申请执行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俊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