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1794号
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道**。
主要
负责人:胡昌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景辉,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交通运输局与被告余景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交通运输局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交通运输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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