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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民初4840号

陈某1与谢某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某1;谢某;陈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4840号

原告:陈某1,女,200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谢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陈某2,男,2012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即本案被告),系陈某2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谢某、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1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 判 员  黄 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松林

书 记 员  陶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