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刑初75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9]733号。 受理日期:2019年6月14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王中建。
被告人:杨秋丽,女,1996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杨秋丽在石狮市塔前招工市场金塔西路XX号X楼,趁其男友罗某睡觉之际,盗走罗某的一块重35.507克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0054.51元),后携带行李离开。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018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杨秋丽在灵秀镇钞坑村泰亨新城10栋1单元3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杨秋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054.5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秋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秋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秋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秋丽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五十四元五角一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