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340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乔顺光,男,傈僳族,1965年9月21日生,住香格里拉市。
委托代理人:丁绍杰,男,傈僳族,1982年7月3日生,住香格里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七林汪堆,男,藏族,1986年1月26日生,住香格里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顺光与被执行人七林汪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8)云340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七林汪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乔顺光安装太阳能路灯的工资2692.00元。因七林汪堆按期未履行,乔顺光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1、2019年5月22日被执行人七林汪堆到本院签收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七林汪堆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到香格里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七林汪堆在香格里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4、2019年6月10日到被执行人七林汪堆户籍所在地格咱乡翁上村委会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身患残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被执行人七林汪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家庭困难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本院执行救助1100.00元,剩余的159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云340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和 志 诚
审判员 吹批农布
审判员 章 志 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小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