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03行初199号 原告倪同兵,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被告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建湖县向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正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建湖县湖中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祁从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该县司法局科员。 原告倪同兵诉被告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湖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暨行政复议一案,原告倪同兵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同兵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同兵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同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同兵负担。
审判长 郝 月
审判员 王星月
审判员 裴森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