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0741号
原告:姚春燕,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22。
被告:王保卫,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2××××××××××××036。
被告:张汉坤,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5,公民身份号码412××××××××××××063。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宇凯,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王保卫微信转账归还15500元(该笔还款是被告王保卫归还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告王保卫出借的1万元以及2017年1月8日向被告王保卫出借的5000元借款的本息之和),原告于当日以本案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燕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1元(原告已预交102.91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吴晓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