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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0741号

姚春燕与张汉坤、王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春燕;张汉坤;王保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0741号

原告:姚春燕,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22。

被告:王保卫,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2××××××××××××036。

被告:张汉坤,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5,公民身份号码412××××××××××××063。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宇凯,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王保卫微信转账归还15500元(该笔还款是被告王保卫归还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告王保卫出借的1万元以及2017年1月8日向被告王保卫出借的5000元借款的本息之和),原告于当日以本案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燕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1元(原告已预交102.91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吴晓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