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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刑终1023号

郭锦鸿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当事人
郭锦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刑终102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锦鸿,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俊华,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锦鸿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337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锦鸿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郭锦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3377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卫玲

审判员  唐毅军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于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