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6执954号之十

刘付卷与寇东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寇东洋

裁判文书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执954号之十 被执行人寇东洋,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 份证,4117261976XXXXXX,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 172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30日向被执行 人寇东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寇东洋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寇东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495.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