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2842号
申请人:刘泽甫,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银霞,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薛顶峰,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偃师市,现住偃师市。申请人刘泽甫与被申请人薛顶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泽甫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薛顶峰银行存款17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薛顶峰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泽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顶峰银行存款170000元,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薛顶峰存款不足部分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刘泽甫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郭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