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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3751号

贾国臣、刘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国臣;刘新苗;彭菲;靳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3751号

申请人:贾国臣,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

被

申请人:刘新苗,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

申请人:彭菲,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

申请人:靳傲,女,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国臣诉被申请人刘新苗、彭菲、靳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款项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新苗、彭菲、靳傲名下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