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华,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朱志明,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江晓莲,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华与被执行人朱志明、江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志明、江晓莲有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志明、江晓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朱志明、江晓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现已执行标的21918.97元。申请执行人张俊华同意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真卫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徐 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