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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851号

史瑞、陈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瑞;陈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史瑞,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陈永,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史瑞与被执行人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瑞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02执2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考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