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8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津南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9180-X。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
被执行人:水恒清,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刘昌琴,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水恒清、刘昌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03执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