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申183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怀府中路润泰国际商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兴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东海,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东海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润泰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双方联营项目于2018年3月1日被沁阳市文广局取缔,在法律上无法继续经营,且李东海于2018年3月中旬因不愿意继续经营,自行离开,联营合同事实上已经自行解除,且李东海在一审庭审中三次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另,高伟、步斌均系李东海聘用并被李东海派驻在联营机构的人员,有权代表李东海在汤姆熊电玩机器设备明细一览表及汤姆熊经营情况一览表上签字。综上,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合同解除的判决正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李东海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联营项目于2018年3月1日被沁阳市文广局取缔,李东海于2018年3月中旬离开经营场所,且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润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本案二审撤销一审法院解除双方联营合同的判决后,李东海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联营合同。应当对双方的联营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进一步查明。综上,申请人润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长涛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航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