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366号 罪犯秦文义,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浙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文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秦文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浙刑终9号刑事判决,改变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于2016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文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秦文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文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2008年3月27日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秦文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伙同他犯暴力致人死亡,手段残忍,系该案主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文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PAGE?? ?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