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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1854号

贺德平与长沙觅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德平;长沙觅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21民初1854号原告贺德平,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向星梨,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原告之妻。被告长沙觅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奥克斯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娟。

原告贺德平与被告长沙觅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德平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意向金1410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装修款16421元;3、被告按约定工程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391.2元;4、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等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8年4月6日签订《装饰装修意向合同书》,又于2018年5月9日签订《觅糖家装装修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楚天鑫苑C栋2单元1106#住宅的装修工程,总价46956元。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分别为2018年5月12日和同年7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装修意向金14100元及工程装修款1642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被告在施工场地放置了一些水泥、沙石材料后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合同无果,201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于已不在其租用的场地办公,去向不明。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二、原、被告签订的《觅糖家装装修施工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经原告催告仍拒不履行合同,原告依法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意向金14100元及工程装修款164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觅糖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贺德平返还装修意向金14100元及装修工程款16421元,共计30521元。

二、驳回原告贺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98元,由原告贺德平负担198元。被告长沙觅糖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 登

人民陪审员  马露莎

人民陪审员  付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王书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