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681民初667号原告南通美德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和镇北首。法定代表人叶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东,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江洲路**。法定代表人戴立平,经理。
原告南通美德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公司”)与被告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德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549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5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被告沪誉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9月起,原告向被告供应树脂等产品,共计签订10份购销合同,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的10%违约金给另一方。双方于2018年12月11日进行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335490元,由被告在对账单上进行注明,内容为:“截止2018年12月11日购货单位结欠销货单位货款:335490元;购销双方已核对无误并盖章确认。购货单位: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销货单位:南通美德树脂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1日”。之后,被告对该货款至今未予偿还。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沪誉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3549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沪誉公司应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相关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沪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无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美德树脂有限公司货款335490元并支付违约金3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3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683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刘东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人民陪审员 黄晓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哲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