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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89号

刘华奎、袁兴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华奎;袁兴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刘华奎,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袁兴飞,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刘华奎与被执行人袁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0元,已经给付60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袁兴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经过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袁兴飞无房产。3、由于申请执行人刘华奎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袁兴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由于申请执行人刘华奎现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友松

审 判 员  詹政海

人民陪审员  汪尊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孙 友

书 记 员  张 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