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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执734号

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孙云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孙云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镇平县平安大道西段北侧。

主要

负责人:张龙文,任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孙云杰,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孙云杰为行政非诉一案,依据本院(2019)豫1324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孙云杰强制执行罚款1192132元,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云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三日内报告财产,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孙云杰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云杰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证。通过查控系统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云杰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