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304执保493号

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4执保493号

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北路盘龙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宏。

委托代理人:刘恋,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喜阳。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301046020190000012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吴秀琼代理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