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游珊英,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新化县。被执行人游小春,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珊英、游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湘13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游珊英、游小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游珊英银行存款57528.41元。2019年5月24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游珊英、游小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05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6526.59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仕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邓湘军代理
书记员 曾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