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2248号
原告: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大祥泰职工住宅2号楼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1381378Y。
法定代表人:孙成德,总经理。
被告:蒋成明,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万悦商务宾馆,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阳关路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M06T9J。
法定代表人:郑军,经理。 原告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成明、嘉峪关万悦商务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张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