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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2248号

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蒋成明、嘉峪关万悦商务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蒋成明;嘉峪关万悦商务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2248号

原告: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大祥泰职工住宅2号楼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1381378Y。

法定代表人:孙成德,总经理。

被告:蒋成明,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万悦商务宾馆,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阳关路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M06T9J。

法定代表人:郑军,经理。 原告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成明、嘉峪关万悦商务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嘉峪关光之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张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