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29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9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5394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5394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珂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